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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暴幼女 两少年“无罪”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6:2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5月28日发生在甘肃永登县大同乡青寺村的3名初中学生强暴并摧残两名幼女的恶性事件(编者注:其中两人实施强奸),在社会上反响十分强烈。目前,让受害幼女的家长想不通的是,3名少年的行径如此恶劣,却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青寺村的村民们提及此事无不气愤。

  县公安局:检察院称不构成犯罪

  6月12日,记者来到永登调查采访,村民们告诉记者,这几名少年的手段如此残忍,实在罕见,但事发后施暴的3名少年却被无罪释放回家,让他们无法理解。据了解,事发后,永登县公安局积极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证实小正和小天对艳艳实施了强奸,小志对佳佳实施了猥亵。民警证实,他们调查后,将案卷直接移交了检察院,检察院回函说,3名少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他们对3名作恶少年作出的处理分别是:小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治安拘留10天,但不予执行。小天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直接撤销刑事立案,而将对佳佳进行猥亵的小志移交检察院,后在检察院的建议下,对小志实行直诉。

  永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红城中队一位民警对记者说,虽然小正和小天对艳艳实施了强奸,但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检察院说不构成犯罪,所以公安机关也依照此款认为小天和小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小天撤销了刑事立案的处理,对小正治安拘留10天。

  县检察院:公安机关没移交案卷

  12日,记者找到永登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该科科长何英说,公安机关仅仅对小志提起了诉讼,经检察院审核后,建议公安机关对小志实施直诉,不予批捕,其他两名少年公安机关没有向检察院移交案卷。何英说,3名少年的行为影响很大,性质恶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案卷,如果受害人的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可直接向公安部门提起复议,直至公安机关重新立案调查为止。

  律师说法:公安机关做法欠妥

  6月12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贾秉礼律师。贾律师说,永登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而了结此案的做法难以让人信服,从事件本身来看,犯罪嫌疑人对两名幼女进行的摧残,情节非常恶劣,对于幼女来说,遭遇强暴的后果非常严重。永登公安机关在明明知道犯罪嫌疑人小天对幼女实施了轮奸的情况下还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很是不妥。同时,贾律师对永登公安机关只把小志移交到检察院而把真正实施轮奸行为的小天和小正不予起诉的做法感到难以理解。尽管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但已经超过14周岁,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小正和小志对两名受害女孩在强奸行为之前的折磨使两女孩达到重伤伤情,小正和小志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兰州晨报)

  新闻链接

  两女孩遭遇横祸

  5月28日下午2时许,11岁的艳艳领着弟弟和10岁的同村女孩佳佳到村边的河里抓蝌蚪时,与他们一河之隔的3个男孩小正、小志和小天来到了他们的身边,3个男孩同时对艳艳及她的弟弟、佳佳施以拳脚。随后,小正和小天对艳艳实施了强奸,小志对佳佳实施了猥亵。直到晚上7时吃晚饭的时候,小正3人才同意让艳艳等人回家。据红城镇中心卫生院大夫石占香说,两个小女孩送到医院时,情况十分严重。

  未成年人犯罪 极其严重方判无期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1月23日起正式施行。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新司法解释第六条界定了这一情形的“罪与非罪”。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在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得适用死刑的基础上,新司法解释还进一步作出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广州日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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