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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以住房公积金为缴费基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7:43 扬子晚报

  本报讯南京市昨天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操作办法,以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参保个人以本人上年度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养老保险的缴存基数。缴费基数的执行年度,由原来的每年1月至12月,调整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6月。缴费个人的工资收入超过本人档案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
资确定缴费基数。据悉,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将于近期开展。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经办机构将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应于今年6月1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申报缴费手续。缴费单位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须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补缴利息。未在规定的60日内办理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的,除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外,经办机构将从其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200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工作将于6月至8月开展。今年的验证工作由缴费单位负责。缴费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验证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离退休人员居住在国内的,应持本人户口簿和《验证手册》;2,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另需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等资料;3,居住在国外的,应出具由被验证人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公证证明等资料。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86590728。(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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