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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酒店拖欠300万付出代价 承包商要加赔7万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38 沈阳晚报

  酒店承包给他人后,原东家没拿到应得的300万元承包金,自己辛辛苦苦打造成品牌的酒店,还被人家改了招牌,他只好通过仲裁委员会讨一个公道。6月12日记者获悉,酒店的承包经营合同被依法裁决解除,承包人须给付拖欠的300万承包费及滞纳金。

  大酒店承包给他人

  兰花酒店是沈阳一家大型餐饮娱乐场所。2002年8月28日,酒店的投资者房叶与徐某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房叶将坐落于和平区太原北大街15号的兰花酒店,约5500平方米营业面积交由徐某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时间为7年。在承包经营期间,徐某必须是兰花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并在7年承包期间不得更改。协议生效后,由双方共同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法人代表手续。双方同意在7年承包经营期满后,房叶将兰花酒店收回。徐某在承包经营期间一切债权债务,由其本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合同还约定,徐某每年向有关部门交纳各种税费和经营期间的自耗费用外,还需自行支付采暖、水、电费,并保证每年8月1日前向房叶交纳承包费100万元人民币,盈余部分归承包人所有。双方同到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公证后,房叶将个人投资经营的兰花酒店发包给徐某经营,并将酒店的企业名称、印章及全部设备移交徐某经营。

  东家上仲裁庭讨公道

  酒店承包后,承包人徐某从2002年直至2005年8月,一直拖欠300万元承包费未付。房叶多次催要未果,只好向沈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此案开庭时,房叶还提出徐某将酒店承包后,还擅自变更酒店名称,将兰花酒店改名为兰花渔港,并从2004年以来未进行年检,连续两次遭工商部门处罚。房叶要求解除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给付拖欠3年的承包费300万元及滞纳金。徐某方面辩称,本案的被申请人应为兰花酒店,不应为其个人,而且其已与房叶签订一份房屋使用协议,该协议与本案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他已将房屋使用协议纠纷诉至法院,仲裁委员会应驳回房叶的仲裁请求。

  承包带来的反思

  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后,通过沈阳市工商局和平分局档案资料证明,沈阳市兰花酒店是房叶个人独资企业。徐某是酒店承包人,独资私营,经营场所为租用。对徐某辩称的承包经营合同与房屋使用协议是同一法律关系之说,仲裁委员会查明,本案“合同”主要标的是对兰花酒店经营权的承包,包括使用企业名称、相关资料、印章全部经营设备和物品、餐具等,资产全部发包给徐某。而房屋使用协议主要标的是对房屋使用权租赁。徐某的辩由不能成立。对此,沈阳市仲裁庭委员会裁决,解除双方承包经营合同;徐某给付房叶申请人承包费人民币300万元,支付滞纳金76650元。

  接到裁决书后,房叶长叹了一口气:“这场酒店承包梦给我上了一课,独资私企法人代表的名字不能随便变更,否则后患无穷。”本报记者王野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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