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下发通知要求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重点监督四个环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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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北京6月13日讯(记者 林世钰)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违法情形的,可以视情况以口头方式、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及时纠正。 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四个环节:第一,要依法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既要按照刑法、刑诉法、监狱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刑罚执行监管职责,又要转变执法观念,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完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检察院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档案和台账。要与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走访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查阅其工作档案,约见监外罪犯谈话,监督监管和矫正的情况。对监外罪犯及其亲属的申诉、控告和举报要依法受理,认真进行调查并答复。对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发现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线索,要按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办法办理。 通知还要求,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加强调研和业务指导,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检察院及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当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对监外罪犯的法律文书异地交付和转接、社区矫正异地执行的监督。 背景链接: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于2003年,试点地区已经从原来的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到目前的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林世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