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判决认定:婚纱照所有权都归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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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2:25 新闻晨报 | |||||||||
□段红 据都市时报报道,新人在影楼拍摄婚纱照,对于选剩的照片一般都由影楼自行处理,这成了一种行业惯例,然而一对新人为讨要自己164张婚纱照的所有权,向这一行业惯例发起挑战。多拍的婚纱照到底该归谁?昨天,昆明市中级法院对此作出认定:这一行规属“霸王”条款,多拍的婚纱照所有权归新人。
2005年9月24日,蒋先生和妻子专程到昆明拍婚纱照,几经挑选他们决定在昆明澳斯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拍照,双方签订《摄影预约单》,约定由影楼为他们拍摄一套价值4800元的数码婚纱照,当天摄影师一共为蒋先生拍了210张照片,蒋先生和妻子挑选了46张样片加工制作后,要求影楼将剩余的164张数码照片存储的数据资料拷贝归还给他们并予以删除,可影楼方面表示剩余的164张照片的所有权归影楼,如果他们需要,要以每张20元的价格购买。 “这是我的照片,所有权是我的,影楼凭什么不还给我也不删除?”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蒋先生和妻子将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返还他们164张数码照片存储的数据资料并予以删除,在报刊上向他们赔礼道歉,并索赔12778元。 对于照片的所有权问题,昆明中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是确立承揽关系的合同性文件,蒋先生作为定作人按约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权利,换言之,作为定作人的蒋先生及妻子对影楼所拍摄的数码影像享有所有权。 针对影楼在《摄影预约单》中,基于行业惯例而规定“底片只保留一个月;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本归公司著作权所有,概不赠送,消费者需要可出钱购买”的条款,昆明中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本院特别指出,该《摄影预约单》为格式合同,上述内容与我国《合同法》所列相关规定相悖,且与《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专项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据此,应明确,影楼在本案中负有过错责任,鉴于影楼将蒋先生所拍摄婚纱照片的数据资料保留一个月后进行了删除,现已无法返还给蒋先生,因此影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对这起婚纱照所有权案作出判决:由澳斯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赔偿蒋先生及妻子交通费、档案查询费共计978元;驳回蒋先生及妻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昆明中院对这起婚纱照所有权案作出的判决,彻底否定了婚纱摄影界奉行已久的行规,从判决中可以得出:今后所有婚纱照片的所有权归新人享有,影楼无权自作主张删除新人照片的数据资料,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