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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币设局诈骗1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5:45 新闻晚报

  □焦晓虹通讯员李品才

  晚报讯无业人员钱某等一伙人,用“冥币”作赌资,采取诈赌方法骗取他人钱财17.99万元。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

  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期间,钱某纠集一伙崇明籍无业人员,经事先预谋分工,先由两人在宝昌路等地区的公共汽车站附近,用崇明话与过往行人搭讪,自称“我是你老乡”,确定对方为崇明籍人员后,就编造有便车可带你回崇明等谎言,并热情地递上“红双喜”香烟。另一人则扮演“老板”,用假身份证先租下一套旅店的客房。在搭识并骗取崇明籍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所要搭乘的汽车正在修理需要等一段时间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事先租好的客房内休息。继而以“输了算我的,赢了大家分”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打沙蟹”。

  “老板”作为庄家大方地拿出“5万元”作为赌资,而这“5万元”实为上下各放一张100元人民币而其里面全为“冥币”。第一局“老乡”先送给被害人500元,然后设法使被害人连同身边所带的钱款全部输完。第二局故意让被害人赢几万元,然后“老板”提出被害人须拿出与所赢数目相同的现金“亮亮相”,才能把所赢的钱取走。钱某等指定人陪同被害人取来现金后,又诱骗被害人再赌一局,致使被害人将所携钱款全部输完。接着以归还被害人所输的钱为由,由其中一人将被害人带离宾馆或招待所客房,途中伺机将被害人甩掉。钱某等人采取上述方法先后5次骗得5名被害人17.99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钱某以其行为系赌博而非诈骗的理由提起上诉。二中院认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诈骗罪,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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