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市各部门联手解决“执行难”生活救助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8:25 首都之窗

  为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52号通知精神,切实解决部分执行难案件中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民政局于6月13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马艾地和市民政局副局长吴文彦分别通报了北京市高级法院与北京市民政局联合签发《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的有关情况。《意见》的签发和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相关困难人员的关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本次颁布实施的《意见》共六部分。包括救助范围、救助待遇、申请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和领款程序和救助资金的返还。

  (一)关于救助的范围,规定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因人民法院在履行执行程序时涉及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民事伤害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案件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人员,其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政策规定的都可以申请救助。

  (二)关于救助待遇,规定对于执行难案件涉及的生活困难申请人,各区县民政部门可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临时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三)关于救助申请的审批程序,规定申请低保待遇的,依据《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执行;申请临时救助待遇的,由执行法院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帮助案件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

  (四)关于救助资金的来源,规定申请人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和临时救助待遇所需资金,由区县城乡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中列支。

  (五)关于执行法院领款程序,规定法院承办人帮助申请人领款时,一是要提交执行法院开具的领款证明;二是要出示执行法院承办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由民政部门备案。

  (六)关于救助资金的返还,规定上述案件执行或部分执行后,执行法院应先行扣除并返还由民政部门支付的各项救助资金。

  为了确保《意见》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市高级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要认真做好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工作,对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帮助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申请人的工作,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对于少数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民政救助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申请人的法律责任。第二,执行救助金的发放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当事人申请执行救助的,应先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后,由执行庭长签署意见,送民政部门审批。第三,民政部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查批准。第四,要对申请人办理了救助待遇的案件,进行单独登记,这些案件执行和部分执行后,执行法院要先行扣除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救助款,及时返还民政部门,尽可能减少本市财政负担。北京市民政局也就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进行了部署。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