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村干部一口她被拘留十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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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0:00 东南早报 | |||||||||
违反执行程序处罚被判违法早报讯即使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真实清楚,但如果在执行程序上没有依法进行,那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就是违法的。被处罚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福州长乐就发生了这样的一个案例。 3月6日上午,陈金及家人到村委会领取身份证时,与村干部陈凤发生争执。傍晚6时许,陈金与儿子小陈和怀抱孙子的儿媳小石等4人来到陈凤家,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
吵闹中,陈凤冲上前揪抓小石的头发,陈金见儿媳怀中抱着不满周岁的孙子,为使陈凤松手,就上前咬了陈凤手背一口,陈凤负痛松手。 当日,长乐市公安局江田派出所接到陈凤报案后,以陈金涉嫌故意伤害他人为名进行立案调查。8日,经法医鉴定,陈凤手背损伤为轻微伤。当日,长乐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对陈金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受到处罚后,陈金不服,于4月7日将长乐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长乐市法院审理认为,长乐市公安局对陈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金口咬陈凤,造成轻微伤害的事实是清楚的,程序合法。 但长乐市公安局在执行处罚程序时,未将伤情鉴定结论复印件送交受害人陈凤和违法嫌疑人陈金,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长乐公安局只对陈金适用该条款前半部分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而未并处罚款,显然不当。 况且,陈金与陈凤在事件的起因上均有过错,陈凤因受言语刺激先揪抓怀抱孩子的小石的头发,而陈金用口咬人手背也属方法不当,但伤害仅是体表性损伤的轻微伤,情节较轻。长乐市公安局未充分考虑上述情节作出处罚,违背责罚相当的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本应依法予以撤销。鉴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已交付执行完毕,已无可撤销内容。 为此,长乐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认定长乐市公安局对陈金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福州晚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