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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交10元看病可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2:3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前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仍按个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提高缴费标准。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资助医疗救助和补助对象缴纳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同时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重、难以承
担的部分,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或补助。

  筹资标准

  个人缴费。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仍按个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提高缴费标准。

  政府资助。今年起,省(含中央补助)、市、县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每年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40元。

  另外,省级财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参合农民实行分类补助,人均补助分别为30元、24元、16元、10元等。

  报销方式

  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报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经办机构在审核医疗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核销,已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

  我省将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方便参保农民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此外,孕妇分娩费也纳入基金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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