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去放贷收取利息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2:40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郑建彬通讯员 许伟功 刘美玲 本报讯 先后两次分别挪用单位10万元公款,替其他公司交电费,从中收取利息。近日,收取了1000元利息的林某,被闽清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林某为原闽清县粮食批发部经理,2005年5月间,他私自吩咐批发部会计黄某,在当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两次挪用单位公款,并收取环宇公司支付的利息款1000元,将其占为己有,这已属于挪用公款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