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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去放贷收取利息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2:4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郑建彬通讯员 许伟功 刘美玲

  本报讯 先后两次分别挪用单位10万元公款,替其他公司交电费,从中收取利息。近日,收取了1000元利息的林某,被闽清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林某为原闽清县粮食批发部经理,2005年5月间,他私自吩咐批发部会计黄某,在当
年5月用批发部的公款10万元替环宇公司代缴电费。同年6月7日,环宇公司汇还10万元借款,并于几日后支付给林某利息500元。同年6月中旬,林某再次私自吩咐黄某将10万元公款汇入环宇公司账户,供该公司使用,同年6月24日环宇公司汇还10万元借款,并付给林某500元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两次挪用单位公款,并收取环宇公司支付的利息款1000元,将其占为己有,这已属于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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