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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有时更利于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2:41 海峡都市报

  N栏目主持 储白珊 林志坚

  主持人:给公司做木梯,口头约定报酬,结果做工时不慎受伤,叶敏与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两天来,参与讨论的读者意见分歧较大,我们来分别看看。

  读者意见:

  1.叶敏应该算工伤。持这种意见的读者有福州鼓楼区郑先生、仓山区林女士和网友tank.he等,他们认为叶敏的报酬是按天计算的,如果是承包,应该以件计算,即做完一个木梯给多少报酬。

  2.叶敏与公司的关系应该算雇佣。持这种意见的读者有手机尾数为6516、4307的读者和网友歪瓜咧枣等,他们认为叶敏向公司提供木工活劳动,技术要求不高,很多人都可以参加,没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所需的劳动工具也普通,属于一般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提不提供工具都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此外,叶敏实行计时的工作制度,没有享有劳务报酬之外的额外利益,从这点看也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本案中叶敏完全由自己完成工作内容,没有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因此也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法官说法:

  就承揽关系来说,承揽的事项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分。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还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责任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雇佣关系,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法律规定,雇主应承担雇用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责任,这也是从社会的稳定与安全考虑。

  叶敏与公司之间只有口头达成的约定,内容是叶敏为公司提供木工劳务,公司发给叶敏劳动报酬,他们双方之间并未形成规范、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不能算是工伤。他们之间符合雇员与雇主之间雇佣关系的特点。

  主持人:最终法院认定叶敏和公司的关系为雇佣关系,判公司必须承担叶敏的治疗、误工等费用。作为外来打工人员,要记住一点,只有稳定的、规范的劳动关系中受的伤,才能算是工伤,这就意味着就算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要有一定时间的事实劳动才行。有些维权不一定要走工伤维权,走雇佣关系维权,更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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