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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南京市将市县并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3:19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项凤华)从本月起,南京市区与“五区县”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的,只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而不需要转移个人账户基金。记者昨日获悉,市劳动局刚刚下发《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快提高统筹层次。据悉,南京市有望成为江苏省首个养老保险“市级大统筹”的试点城市。

  根据通知,参加南京市本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到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
、原六合县、原江浦县(以下简称“五县区”)流动就业的,以及“五县区”参保人员到市区流动就业的,从2006年6月1日起,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南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比较低,各地实行的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存在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征缴比例不一样等现象。比如南京市区目前是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1%缴纳,而六合、江宁等地区就相对低一些,如江宁是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7%缴纳。据统计,2005年度,参加南京市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月平均养老金为964元,比江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847元高了117元。

  失业保险城乡职工同等待遇

  □快报讯(记者项凤华)南京市在省内率先实行城市失业保险金市级统筹,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失业保险征缴范围、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实现市县并轨。今后,职工失业后,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城乡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据悉,南京自1987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起,一直实行市、县两级统筹,造成各统筹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水平相差较大,最高的市级统筹为每人每月421元,最低的200元不到。

  而统一了失业保险征缴制度后,由原来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不分职工居住地和户口性质,单位一律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一律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城乡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农村劳动者在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前后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均按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

  同时,对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维持可由本人自主选择在本市暂住地或转移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政策的同时,增加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选择途径,为失业人员提供了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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