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保”与“企保”可顺利转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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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3:19 现代快报 | |||||||||
下月起,南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将按本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缴纳参保费用。昨天,南京市劳动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科长施建国走进“生活江苏”视频访谈,为读者解答有关缴费基数及“事保”和“企保”的转接问题。 逾期不申报基数将受罚
根据新政,参保个人以本人上年度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当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对于新调入的符合参保条件者,按本人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施建国表示,对未按规定申报2006年度缴费基数的单位,经办机构将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基数。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如申报基数高于暂定新基数,形成了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事保”与“企保”可转接 昨天,不少读者十分关心两大险种的转接问题。施建国介绍说,目前南京市范围内“事保”与“企保”已实现顺利转接,根据政策,职工从事业单位到企业的,从正式调入之月起参加“企保”,按“企保”规定缴费、建立个人账户。职工根据不同的流动情况,其原缴费年限按不同方式折算计入新的保险系统。 如果由已参保的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职工只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根据其原在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基数,推算储存额,计入新建立的个人账户。 同样,由企业流动到事业单位,也只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从事业单位退休时,执行“事保”的退休待遇规定。如流动到参保的事业单位,职工从正式调入事业单位起,按“事保”规定缴纳参保费用。如果流动到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6月中下旬起,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将分批组织对参保单位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进行培训。符合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条件的单位都应参加培训。咨询电话:86590728、86590726。 快报记者项凤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