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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是否消费品 消法少个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3:2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购买的新车曾经修过,车主以经销商消费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结果法院认定汽车不属于《消法》所称生活消费范畴,不支持双倍赔偿(本报曾作报道)。

  汽车买卖是否适用《消法》对购车人究竟有什么影响?专家称,只是赔偿数额上会
有些差异。《消法》为保护消费者,对欺诈行为有一个惩罚性的赔偿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汽车买卖适用于《消法》,而且存在欺诈,购车人就有权获取双倍赔偿。但如果汽车买卖不适用《消法》,发生纠纷,并不意味着购车人不能维权,只不过获得的赔偿要少些。所以本质上讲,适不适用《消法》的争议,争的是赔多赔少的问题。

  《消法》也要兼顾公平

  四川省高院多数法官

  昨日,针对这一争议,记者采访了省高院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称,省高院内部曾专门讨论过这一话题,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都存在。赞成汽车应适用《消法》的观点主要是站在“消费品是不是以金额大小为标准”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消法》对消费品的金额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汽车只不过是金额相对偏大的消费品,应适用《消法》。反对方主要是从“利益权衡”的角度来考虑。因为如果汽车不适用《消法》,消费者一样可以得到赔偿,只不过不会是双倍赔偿。如果机械地套用《消法》,判双倍赔偿,汽车经销商就可能承担与其过错不相适应的过重的责任,对汽车经销商明显不公平,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多数法官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该负责人举例,如果哪个汽车经销商遇上几起类似案例,都按《消法》给予双倍赔偿,可能导致该汽车经销商无法经营,甚至倒闭,实际上对更多普通的汽车车主不利。

  该负责人个人认为,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法院可以通过案例请示的方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以复函的形式来明确,其他法院可以参照复函精神来处理这类案件。

  私家车就应受《消法》保护

  李平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宗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平教授认为,不论什么东西,只要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的,就应该适用于《消法》。汽车本身仅仅是一种商品,是否属于消费品,关键看用途。它被用做营运,就是生产工具,但被用做个人生活,就属于消费品。

  “衣食住行都属于消费。”李平说,汽车是解决“行”这个问题的,只要是自己用的私家车,就应该属于消费品。法院判决汽车不适用《消法》,是误读了消费的精神和宗旨。李平说,根据《消法》,双倍赔偿的范围是整个商品的购买价格,而非实际损失部分的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称,货车一般不属于消费品,但个人自己用的轿车应适用《消法》。他认为,不论金额大小只要是为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商品就是消费品。把汽车定义为奢侈品而不受《消法》保护是没道理的。

  是生活消费还是生存消费

  刘亚兵 省消委秘书长

  “不要把生存消费和生活消费混为一谈,买车也算生活消费。”昨日,由于对法院判决存在不同看法,省消委召集所属律师团共10个律师事务所近20名律师紧急研讨,并邀请案件原告代理律师出席。

  会后,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觉得买车应为生活消费,支持原告提起上诉。并称中消协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已对此案高度关注,将对此召开汽车消费高层论坛进行研讨。

  刘亚兵说,随着汽车消费越来越多,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全国类似的例子也很多。他觉得,法官的认识是有偏差。汽车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法院在判决时觉得汽车目前不属于生活消费品的范畴。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说,生活消费是与生产消费相对立的,非此即彼。而私家车不用于生产,不属于生产消费,那就是生活消费。

  “我觉得这里面有个误解,就是把生活消费和生存消费混为一谈。如果是觉得生活消费就是生存消费,那多数消费都不属于生活消费,包括旅游、看电影、看报纸……因为生存需要的东西很简单。”刘亚兵说,“在现阶段,很多专家都要求对造假者欺诈者进行重罚。《消法》的立法精神就是要惩罚造假者、欺诈者。司法实践中,如果对造假者、欺诈者不重罚,他们就没有成本,下次他还要造假。”

  刘亚兵称,昨日下午5时,一个关于“消费维权调查:旧车当新车卖能否双倍索赔?”的调查问卷已挂上消费维权网和四川在线。

  《消法》应细化生活消费

  成都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

  黄泽勇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此案终审宣判后,成都一位法官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此案会有如此大的争议,究其原因,是《消法》对生活消费的规定过于原则,使人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这名法官说,一般认为,《消法》中规定的生活消费是与生活紧密相关的日常生活消费,相关奢侈品消费并不在此列。我国一般把汽车消费界定为奢侈消费。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消费的范围不断扩大。适合普通家庭消费的中低档车大量出现,小汽车已经进入百姓家。因此,有人认为,汽车消费应列入生活消费的范畴。

  该法官认为,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有必要对《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进行解释,进行较为全面、科学的界定。具体而言,可以采用罗列的方式说明,比如将购买中低档车的消费列为生活消费,购买高档车列为奢侈消费。这样既可使《消法》的相关规定更符合生活实际,也利于法院在具体适用中把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称,《消法》是1994年制定的,当时经济条件下,生活消费的定义是很窄的。当时,大宗商品,如汽车、游轮等消费不是很多,都不属于当时定义的消费品范围内,人们的维权意识也不是很强,而作为司法惯例,大宗商品不属于消费品因此被沿用至今。至于现在这种司法惯例是否应有所突破还应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

  他指出,《消法》之所以难适用于汽车消费是因为它的双倍赔偿条款。一旦有欺诈行为就必须赔偿商品购买价格的两倍,这使得《消法》适用必须慎重。如果立法明确,双倍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部分,则更符合实际,更易于适用。

  新闻链接

  甘肃:汽车销售适用《消法》

  据了解,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地陆续制定了各自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法》的争议,已经基本平息,很多地方法规中都将商品房买卖列入其中。对汽车买卖是否适用《消法》,各地并没有较为统一的规定,绝大部分地方性消费者保护条例回避了这一问题。

  但也有一些地区明确汽车销售适用《消法》。比如2004年6月4日甘肃省人大会常委会通过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将汽车销售列入其中。这使在甘肃发生的汽车买卖纠纷,有了适用《消法》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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