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满两年不开发 无偿收回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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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3:3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 吴宇宸)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工作,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落实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经营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中心城区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单宗地块净地规模严格控制在200亩以内,各区(市)县超过200亩的经营性土地招标
《通知》称,中心城区及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后,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土地动工开发时间和竣工时间,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必须明确每期动工开发时间和竣工时间。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加大对已出让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