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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3:42 深圳商报

  市卫生局颁布13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五种情形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第29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卫生局日前颁布《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市、区卫生部门受理的13项事项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法律
依据等作出规范。13项许可事项包括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的变更,医疗美容许可,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等。

  关于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实施办法》规定,无论是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还是社会办门诊部,都必须取得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许可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是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

  《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还要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有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是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是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是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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