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协议无效 敬老院被判赔钱5万余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4:1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古灵 记者 黄旭阳) 去年3月27日,家住东糠市街的八旬婆婆陈学英与锦江区海地通敬老院签订协议进行保健医疗及特级护理。 5月30日,陈婆婆从床上不慎跌落在地,司法鉴定为5级伤残。海地通敬老院认为,陈婆婆入院前签订的协议中第5条约定,由于入院老人普遍年纪偏大,体弱多病、行动迟缓,自身随时可能发生摔伤、自伤、碰伤等事故,其责任自行负责,敬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去年11月,陈婆婆把海地通敬老院告上锦江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陈学英因年纪偏大,发生摔伤等事故应自行负责,但该约定违反了 法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锦江区法院遂判决,海地通以该协议约定主张其免责的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海地通敬老院赔偿陈学英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2万余元。 本以为官司胜券在握的敬老院没想到自己会输官司,还被判决赔偿对方5万余元,遂上诉至成都中院。 昨日,陈婆婆收到成都中院裁定书,撤销敬老院上诉,维持原判。陈学英婆婆则向法院提出执行赔偿费的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