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抓到车辆违规 车主和驾驶员该罚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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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4:55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艾卿 报道:把车借给别人开,车辆在行驶中违规,被“电子眼”摄下后,交管部门处罚时只罚车主,不找驾驶员,这合理吗?武汉市民孔先生为此将有关部门告上了法院。昨日,江岸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5月初,孔先生经查询得知,他家的小面包车于去年1月27日有在永清街的电子违章记录。因车一直借给别人在开,已记不清当时是谁驾驶违章的。到江岸交通大队查看录像,
因车辆需要年审,当月15日,孔先生来到该大队的违章处理窗口。孔先生一再申明他只是车主,并非车辆违章时的驾驶人,工作人员坚称:“只认车,不认人。”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开具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扣2分。 孔先生觉得冤枉。他找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他认为,该条款注明了被处罚主体是违法的驾驶员。为此,本月初,他将江岸交通大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江岸交通大队代理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孔先生是“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因此可以予以处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