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十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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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4:59 山西晚报 | |||||||||
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要求,国有重点煤矿 据新华社 电“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记者14日从国家安监总局了解到,七部门还要求,国有重点煤矿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以强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矿两级调度指挥系统,确保指挥畅通、及时、有力。 “国有重点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区队管理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定期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七部门文件明确要求。 为严格正规循环作业,严禁违反定员标准组织生产,七部门文件提出,采掘一线要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严禁同一区域多单位违反程序作业,多头指挥。 “实行全员安全准入。”七部门要求,国有重点煤矿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处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一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经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勾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