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非选举产生的市厅级以下官员须试用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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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6:5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省组一 记者 刘云飞)非选举产生的市厅级以下(含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正式任职之前,将必须经过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将失去试任职务。昨日,省委组织部印发《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办法》,明确了领导干部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省委组织部有关人士介绍,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市厅级以下(含市厅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办法》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