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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要当街宣誓是“羞辱性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7:18 舜网-济南时报

  殷国安

  “我宣誓,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崇尚社会公德,倡导文明风尚,从我做起,不闯红灯,走文明路,做文明人。”以整治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等重点违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近日在长沙启动,其中一条措施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必须当街宣誓(6月14日《光明日报》)。

  宣誓作为一种承诺,必须是完全出于宣誓者的自觉,如果是出于外界的强迫,这样的宣誓就已经违背了本义。强迫当街宣誓,其本质是通过羞辱产生震慑作用。

  我们正在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方面要求公民自觉守法,同时也要求执法者严格执法。对于公民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这一条就是我们处理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的依据。如果说这一条还不行,则无论是其偏严或偏松,都应该在法规修改之后;只要这条规定存在,就应该按照它办事。

  可是,现在的情况是,许多地方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放在一边,另外作出一些规定,简直有百花齐放之势:南京提出“闯红灯、扣奖金”的设想,紧接着郑州市规定个人交通违法“连带”所在单位的创先评优,上海市又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抓拍行动,将违法者照片在媒体公布……现在长沙又发明了当街宣誓。这难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闯红灯设置了“主刑”,各地的交警部门又设置了“附加刑”?

  这些“附加刑”或者是交警部门越权行政,或者和行政部门联手,实行行政权力的跨界行使,总之是以权代法的产物,其实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依法治国应该拒绝自行设置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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