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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养殖户因水污染损失亿元 环保总局执法不力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0:46 青年时报

  昨天,一起状告国家环保总局的行政诉讼在浙江宁波宣判,环保总局败诉。此间舆论认为,作为建国以来环保总局首度成为被告的该案判决结果,凸显了国家在实行环境保护上的决心——即使是作为环保最高职能部门的环保总局,也可能因执法不力而遭受问责。

  水产品非正常死亡

  事情肇始于3年前的温州“水产品非正常死亡”事件。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由温州130多位养殖户承包的温州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下称“示范区”)开始出现水产品大量死亡的情况,养殖户损失惨重。经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检测,示范区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业废水中,有害成分铜、pH值、BOD(化学蓄氧量)严重超标,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估计,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在1.7亿元。

  由于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几百家重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居民生活污水,绝大部分没经处理就流经了示范区的进水口,养殖户们认为,污染事故就是由此引发的。

  然而令养殖户们不能接受的是,众多官方说法都没有明确主要污染源来自滨海园区还是龙湾永强片区,而且一直强调,还不能确定内河污染与养殖产品死亡事件的“因果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养殖户们多次到上述两区交涉未果。

  即使后来,温州市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向养殖户们发放了每亩900元的补助费,但养殖户们认为,这些补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多次争取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5月,养殖户们聘请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袁裕来被业界誉为“浙江行政诉讼第一人”,是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环保总局不予受理

  在随后的调查取证中,袁发现滨海园区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了使用。根据温州总体规划,龙湾区和滨海园区不单独建设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统一纳管,送往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但这个处理厂一直没有建成。

  根据浙江省环保局2001年4月的一份文件:滨海园区要编制环保规划,按规划要求建设各类环保功能达标区,并且,“建成后我局将组织环保验收。”

  袁裕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滨海园区的开展建设是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落实省环保局提出的环保措施,是污染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005年6月15日,养殖户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投诉,被批转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该支队调查认定,滨海园区存在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问题;因园区是浙江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因此建议浙江省环保局作出处理。

  袁表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相关规定,滨海园区将被责令停产。但浙江省环保局一直没有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去年8月29日,养殖户们向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9月16日,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养殖户们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法院判决环保总局败诉

  无奈之下,2005年9月27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环保总局的决定,限期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这是环保总局建国以来第一次成为被告,案件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当时,环保总局代理人认为,浙江省环保局接到投诉后,是通过“信访件交办单”将投诉转交温州市环保局调查处理,浙江省环保局已将调查意见向养殖户作了反馈。对此,养殖户如果不服,依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应该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和复核,不应该申请行政复议。

  袁裕来认为,查处环保违法行为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而《行政复议法》第6条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信访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是上位法,应该优先适用。

  由于袁裕来所在律师事务所设在宁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本案作出宣判。判决结果为:撤销被告环保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环保总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记者宗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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