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宜阳1-1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8名责任人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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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06:07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张建新 通讯员郭永梅) 6月14日,经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造成死11人、伤9人的“1·1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最后一名被告人谷富恒因犯玩忽职守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时宣告缓刑一年。至此,震惊省内外的宜阳县城关乡乔岩直井煤矿“1·1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8名责任人全部被判刑。 经查:宜阳县城关乡乔岩直井煤矿生产矿长刘书标和安全矿长张建池,在全省煤矿停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矿法人代表炊根柱违法将煤矿转包,对矿井以包代管,不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周某等4名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身为该矿包矿人和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特大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5年7月,上述7名责任人分别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 作为煤炭管理部门聘请的驻乔岩直井煤矿的安全特派员,被告人谷富恒未尽监管职责,理应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但谷富恒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外逃,直至5月10日才被抓获归案。6月14日,宜阳县法院在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