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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关系引出“信用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06:30 华商网-华商晨报

  

三角关系引出“信用官司”

  案情一:丈夫是信用社代办站的代办员,在挪用储户近16万元存款后突然服毒自杀。

  案情二:妻子拿着自己的存折到信用社取款却遭拒绝,无奈之下将信用社告上法庭

  晨报大连讯(记者李战洲通讯员侯德伟)丈夫———信用社———妻子,三角关系引出了一场“信用官司”。

  起诉:5万元存款不能取

  昨日记者获悉,关女士是一位农村妇女,她的丈夫陈某是大连某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的代办员,2002年至2003年间,关女士分6次在大连某农村信用社某代办站存入了5万元,并拿到了一张活期存折和四张定期存款单。

  2003年11月13日晚,陈某突然在代办站服毒自杀,事后经调查,他挪用了储户将近16万元的存款。

  存折到期后,关女士到信用社支取存款,但是被拒绝。

  关女士多次找信用社领导理论,但信用社就是不支付。无奈,关女士把信用社告到金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连某农村信用社支付存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判决:信用社必须支付

  在法庭上,信用社作出了如下答辩:关女士的六笔存款都是由陈某一手办理的,关女士存单上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不同(关女士真名为“关×芳”,但存单上的名字为“关×方”);信用社已经替陈某归还了他挪用的储户存款,原告关女士主张的六笔存款也是由陈某一手填写办理的,根据法律规定,陈某与关女士系夫妻关系,这六笔存款不能证明是原告的合法收入并存入信用社的,所以,信用社拒绝给付。另外,陈某涉嫌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处理刑事再处理民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女士的存款日期是在实行实名制之前。对实名制之前的储户,没有实名的储户在一次变动存款时要求更换实名,换与不换实名是信用社的责任,与储户无关;被告提供的36个由陈某办理储蓄户底账,证明陈某在担任代办员期间侵占、挪用了储户存款15.9万元,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原告存款关系的不真实性。

  最后,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大连某农村信用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关女士存款人民币5万元,诉讼费2420元,由被告大连某农村信用社负担。

  宣判后,被告大连某农村信用社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大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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