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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诈骗 储户遭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0:17 北方经济报

  殷秀兰在乌克忽洞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取不出来

  □文/本报记者大庆娉婷

  到2006年6月14日,呼市的殷秀兰一家已经等了整整两年零两个月了,她们在等去达茂旗乌克忽洞农村信用社 领取两年前存在那里的41.8万元的通知。

  2003年底,乌克忽洞农村信用社的张林柱通过侯某找到于先生,求于先生帮忙完成单位的揽储任务,为了支持朋 友工作,于先生又找到岳母殷秀兰,商量着把她买房的钱先用3个月,殷秀兰让于先生亲自把40多万元存到达茂旗农村信用 联合社,3个月后,他又把钱从信用社取出送回。

  2004年4月份,张林柱再次通过侯某找来,说还要完成揽储任务,于是,4月14日上午,殷秀兰从呼市又拿了 41.8万元和侯某来到乌克忽洞农村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

  存期还是3个月,当看到加盖了乌克忽洞农村信用社公章的41.8万元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时,殷秀兰放心了。 3个月后,殷秀兰开始多次给张林柱打电话要求取钱,但张林柱每次都以今年天旱、农民贷款收不回来、再等等为由推脱。

  2005年6月,殷秀兰的女婿于先生得到消息说,乌克忽洞农村信用社的张林柱被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起来了 ,就担心起一年前岳母殷秀兰存在那儿的41.8万元钱。于是开车来到达茂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取款,可是让他担心的事还 是发生了,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为这笔存款是张林柱办的,信用社的账上并没有这张存单的钱入账,所以这张存单的钱不能支 取。随后,于先生又来到乌克忽洞信用社,得到了同样的答复。后来,于先生咨询了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的王飞,王律师告 诉他:乌克忽洞农村信用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殷秀兰作为消费者,在信用社存 款到期后存取自由;张林柱在职时为殷秀兰办理存单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乌克忽洞农村信用社向殷秀兰出具了合法的存单,所 以乌克忽洞农村信用社与殷秀兰之间的存储关系成立,乌克忽洞农村信用社理应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保证 支付殷女士到期的存款本金和利息。

  听了律师的话,于先生又有了信心,四处奔走,可是达茂旗农村信用联合社,达茂旗乌克忽洞农村信用社,每次都是 百般推脱。

  无奈之下,于先生又找到内蒙古农村信用联合社,事情依然没有解决,但他从这里得知张林柱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 几百万元。殷秀兰究竟什么时候才能取出这笔存款,本报对此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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