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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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0:41 中国江西网 | |||||||||
中国江西网6月15日赣县讯 (丁瑞来 谢金燕 谢江华 报道)近年来,随着赣县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但房屋租赁市场存在许多问题,如无证房屋的租赁,房屋租赁长期不进行备案登记,租赁纠纷增多,偷逃国家税费严重,租赁房屋的社会治安隐患。针对这些现象,赣县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公安局、社会治安综合办、民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等6个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强赣县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要求该县的房屋所有权人,包括直管公房、私房、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房屋、集体所有房屋出租给
该县规定,县城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符合出租条件,出租人、承租人已签定租赁协议,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或检查外来人员时,应查验是否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有无租赁证明,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和年检时,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应督促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税务部门征税时,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纳税手续。 编辑:王光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