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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偷窥者的“墓志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1:26 广西新闻网

  上海网友“销售主管”乘坐地铁一号线时,发现旁边一名男乘客正用手机偷拍女孩裙下。他担心现场揭发其丑行会被抵赖,于是也采取偷拍方式,用自己的手机拍下偷窥者的照片,并公布在网上。这一行为顿时受到了不少网友,尤其是女网友的支持,大喊畅快淋漓,但也有不同意见传来:偷拍偷窥者,岂不是五十步笑百步,甚至认为此举大有侵权之嫌,引发了一场不小的争论(据《现代快报》6月14日报道)。

  偷拍偷窥虽同是用手段作“偷”,但在目的用心上有本质差别。所谓“心魔则魔,心圣则圣”,偷拍用以惩治偷窥,那就不是五十步笑百步,而是“偷圣”治“偷魔”,这种动机、手段在情理上是得到公众允同的。

  其实,现行法律中也有偷拍一席之地:一方面,只要不是“陷阱取证”,正常偷拍的内容在法律上是有证据效力的。“销售主管”的偷拍如果是向警方提供偷窥者证据,那绝对是可取的,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见义勇为”;“销售主管”现在将它挂在网上以舆论力量“打击”偷窥者,只是“证据”提供对象不同,但在目的动机上与警方一致,同样算不得侵权。另一方面,法律中有个概念叫“违法行为的阻却事由”,这对偷拍治偷窥行为作了法律上的“开释”。这种以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而对卑鄙者肖像的公开使用,如同曝光虐猫者的照片、通缉逃犯而印制照片发布通缉令等差不多,尽管使用了特定人的肖像,但在法律上仍属合法使用。编辑:王香菊作者: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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