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炸弹胁迫政法书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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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0:17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成都电(记者 任硌)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在闹市区引爆炸弹胁迫政法委书记的“2·14”爆炸案,以爆炸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罗志平有期徒刑10年。 罗志平是江油市刑满释放人员。2006年2月14日上午,罗志平为解决自己伤残补偿金一事,携带4枚自制炸弹、两枚土炸弹和恐吓信等物品,在江油市中坝镇解放路水池巷
法院认为,罗志平在上班高峰期引爆炸弹,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