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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多项优惠政策推动两岸农业合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1:50 石狮日报

  据新华社福州6月16日电记者从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办公室获悉,福建省最近正式出台了《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在税收、土地、金融、通关等方面推出若干重大优惠政策措施,促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

  按照《规定》,台资企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期满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经审批还可以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10年;对台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可以有偿取得。

  对获得名牌产品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台商在试验区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以及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台办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申请贷款;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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