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湘救助站为死于车祸的流浪汉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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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3:01 潇湘晨报 | |||||||||
救助站替流浪汉讨说法 案件开庭原告主体资格引争议 核心提示
“为了一个流浪汉的生命,救助站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这在全国实属头一回!”临湘市检察院公诉科常伟辉说。16日,湘北小城临湘突然冒出一条爆炸性新闻:该市救助站代一名因车祸殒命的流浪汉打官司,向肇事司机所属单位和保险公司索赔25万元。临湘市人民法院已于16日,开庭审理。 半年前,一名流浪汉在107国道1419KM界碑羊楼司附近遇车祸身亡,当地交警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公布消息寻找死者家属,至今无人上门认领。 由于身份无法确认,无人替其维权。在当地交警部门和检察院的支持下,救助站以职能部门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向肇事司机和其保险公司索赔25万。 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死亡流浪汉的合法权益该由谁来维护?救助站有无资格提起诉讼?赔偿标准怎么确定?发生在临湘的这起普通车祸,引发了法律专家和社会的关注和思考。这是继江苏高淳首例民政局为遇难流浪汉索赔后,迄今为止全国首例救助站为无名死亡流浪汉维权的案件。 由于救助站(为民政局下属单位)代遇难流浪汉打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故这一系列疑问在法律上也未有定论,此举是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一次勇敢尝试,还是救助站越权追索?孰是孰非,一时难辩。 庭审双方各执一辞 6月16日,临湘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国内首例救助站为遇难流浪汉索赔案在此处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救助站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开展了激烈辩论。“民政局救助站不是死者近亲属,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庭审一开始,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就对民政局救助站的身份提出了质疑。被告认为,自然人遭受侵害后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的原告救助站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近亲属关系,因此,原告没有资格提起诉讼。 原告代理人汤律师则指出,2003年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为原告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原告现在并无直接证明其与死者有关系,但可以证明民政局对于该死者死后有安葬、保存骨灰等义务。 此外,被告还以超出诉讼时效、原告无证据证明死者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理由与原告民政局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认为,罗胜凯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无名氏死亡,至于无名氏的死亡是否系罗胜凯的原因而直接导致,暂且不提,但虽然本案的原告当是无名氏的父母、子女、亲属等,而临湘市救助站作为政府设立的专门救助机构,其职责是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所以所谓的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实施基本的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有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情形的,不属于救助的对象。 被告认为,救助站首先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实行救助,包括食品、住所、医治。被告方认为,受害人在临湘救助站所管辖的羊楼司流浪乞讨数日,但救助站并未实施救助,致使深夜发生交通事故。并且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救助站有代为行使维权的职责。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驳回救助站的诉讼请求。其次,被告还认为流浪汉不知其出生年月,家庭性质、户口性质,仅以推定来确定受害标准,显然与法不符。 庭审进行了近4个小时,临湘法院民一庭的审判长表示,因此案案情重大,他们将在近期宣判。“这个案子确实很敏感,但是既然受理了,就要判出个结果,预计此案比江苏高淳的类似案件要判得早!”。 无名男子命殒车轮 2005年11月12日晚,在湘鄂交界小镇羊楼司,一声急促的刹车声划破了夜空的宁静。一辆牌号为鄂A81927的中型厢式货车,从武汉出发沿107国道驶入湖南境内。凌晨0时54分,驾驶员罗胜凯在1419KM路段发现前方300米处有一男子立于道路中央,便立即减速,准备从其右侧超越。不料此人突然迎面向货车方向疾走,罗胜凯驾车避让不及,货车保险杠右侧撞上该男子,致其受伤倒地。 “当时那男子浑身是血,还有微薄呼吸,后来交警和120急救车将他送到医院抢救去了!”羊楼司镇供销社副主任沈刘炎是这起交通事故的目击者,他的家就在事发现场对面。他说:“那天凌晨1时多,我出门上厕所,正好目睹了那场惨祸。” 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3中队警官张万清向记者证实了以上说法。据他回忆,事发时他正在值班,司机是跑到他值班室报警的。 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一致认为,虽然路面有雾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但是司机罗凯胜当时的驾车速度确实很快,在遭遇此突发情况时,判断失误、应急措施不当,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当日,罗凯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11月25日,罗胜凯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4月底,临湘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有期徒刑18个月,并已提起民事诉讼。 死者系流浪者身份不明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经多方核查,仍无法确认死者身份。为扩大查找范围,交警通过当地电台发布认尸启事,但在规定期限内却无人认领。 此次事故的目击者、羊楼司镇供销社副主任沈刘炎认为:那名死者可能是精神病患者。据他介绍,死者生前几天曾在107国道附近活动,“他(死者)好几天都在垃圾堆里寻找食物,衣衫不整、头发散乱。不说话,也从不向路人讨要,精神显得有点不正常。” 因为找不到死者家属,警方只得将无名流浪汉埋葬,以便今后家属辨认和鉴定。由于流浪汉身份特殊,肇事方拒绝对死者赔偿。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苏纯纲、谢先说,“车子一旦放了,资金没到位,我们找谁去?不排除死者的家属日后会找上门,流浪汉也是人,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苏纯纲当交警快20年了,但是面对这种情况还是头一遭。他对记者说,交警部门每年都会碰到一两起流浪汉被车轧死的事故,但一般肇事司机都逃逸了,索赔更无从谈起。 苏纯刚说:“法律规定交警扣车时间有期限,期限到了,交警将无条件放车。如果肇事方未主动去医院支付伤者医疗费,交警有义务告知伤者到人民法院对肇事车辆做诉前财产保全(即请求法院扣押车辆以保证治疗费用)。” 救助站代打官司索赔 事情最终还是有了转机:2006年3月下旬,谢先无意中在网络上浏览到一条社会新闻,广东省曾出台一条处置流浪汉无名尸的办法,江苏高淳也出现过一起类似事件。经过商议,谢、苏两人将他们希望为这名无名流浪汉索赔的想法,上报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很快,他们得到了上级的口头回复:已将此事反映到临湘市检察院。 最终,临湘交警部门和检察机关经过深思熟虑认为,从人性化角度而言,尽管受害者系流浪汉,但其生命健康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盲目处置。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因此,交警和检察机关督促临湘救助站替这名流浪汉维权。4月12日,临湘市救助站正式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为这名遇难的无名流浪汉维权,并提出了25万元的索赔金。 4月12日,临湘市检察院向该市民政局和救助站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提起对无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根据有关规定,民政局和救助站是其法定管理工作机构,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无名流浪汉的赔偿费可由民政部门保存,所得赔偿款项专户专账提存,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接到《建议书》的当天下午,临湘市民政局和其下属单位——救助站立即召开会议,并请来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汤德良商议。随后救助站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肇事车辆所属的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和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起诉状称,根据《办法》规定,原告临湘市救助站系法定的管理机构,应充分保障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受害人无名流浪汉死亡补偿费17.3万元,赔偿因丧葬、救治及推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7.5万元。请求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对第一被告赔偿金额限额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主体资格引争议 谁为无名遇难流浪汉维权?临湘市政法界人士和原告律师汤德良均表示,目前法律上没有具体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上也没有具体做法可循,这也是该案最大的意义所在。 首先,救助站成为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是争论的第一焦点。对此,临湘市民政局显得异常敏感和低调。他们认为,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为死亡流浪汉维权合理、合法。肇事车主一方则认为,流浪汉的家属没出现,现在缺乏赔偿对象,而民政局救助站并非流浪汉的近亲属,替死亡流浪汉索赔于法无据。 救助站委托的代理律师汤德良说:“救助站相当于流浪汉的娘家,娘家人当原告来主张权益我认为比较合适。” 而另外一种观点则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在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民政部门可帮其主张权利,但当流浪汉实施侵权行为时,谁又能为他们承担责任?这同样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据了解,临湘市交警部门曾专门就此问题请示了岳阳市交警支队,裁定尚不明确。肇事司机的代理律师据此认为,流浪汉作为乞讨人员,其衣食来源都没有着落,最多只能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相关的丧葬费用。 对于这个问题,记者对四川大学法律专业在读硕士蒋国华进行了采访。他个人认为,由于流浪乞讨人员长期在城市流浪乞讨,从最大限度维护流浪乞讨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来看,可以比照城镇居民上一年的收入标准来确定索赔数额较为合理。 这笔丧葬费和赔偿金如何处置?如果法院判救助站胜诉,25万余元的丧葬费和赔偿金该如何处置?这笔钱该归谁所有?是放在交警部门还是民政部门? 临湘交警部门认为,钱可由他们代为保管,不排除流浪汉的亲属日后会找上门。但临湘市检察院称,官司胜诉后,所得赔偿应专户专账提存,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本报特派记者 陈安庆 专家说法 如果救助站索赔成功,将是对流浪汉和家属的尊重,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如果若干年之内找不到家属,这笔钱还是由民政部门作为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其他需要帮助的人群比较合适。“这起案例暴露出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我们应该立法或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尽早填补上这块空白。”方向新说。 ——湖南省社科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方向新教授 要解决诉讼主体问题,只有寄希望于修改法规,或是出台新的法律解释。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 谁的权利和利益被侵犯了,就要由谁来加以追索。现在恰巧是权利人和利益人不存在,谁又有权来维护这些公民的权利?这个问题遭遇现有法律的空白。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应该有更细致的社会功能。流浪汉问题,应该由一个常设法律援救单位来解决,那才是正本清源。 ——著名中国问题学者巩胜利 本案中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时,应由社会公益机构代替为其起诉,并维护其权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根据法理来确定,慈善机构一类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事后确定了家属后,应该将赔偿金付给合法继承人,如无人认领,一段时期后可转给社会慈善事业。救助站是政府的社会救助机构,本案中救助站并未对那名流浪汉履行法定职责,所以也就没有资格代其起诉,因为救助没有成为事实,流浪汉也就不是救助站事实的管理对象。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程思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