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救人淹死算不算工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3:20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丈夫下班回家时,在工地上为救一个落水工人而被淹死,这算不算工伤?近段时间来,渝北人孟文梅为这件事苦恼不已。 孟文梅的丈夫名叫何建波,今年27岁,在建设中的武隆江口银盘电站上班,为中铁
前日,武隆县劳动局一位姓陈的科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告诉记者,这起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十分重视,由安监部门牵头,召集劳动、公安、信访、司法等部门召开了多次协调会,他们的初步意见是这件事不属于工伤范畴。 陈解释称,何建波的死亡“既不是何的工作时间,也不是何的工作地点,更不是他的工作原因”。另外,围堰离何建波要回家的公路还有100多米的距离,因此也不能算是“下班回家途中”。基于这几个原因,他们才提出了这个意见。不过,陈科长确认围堰是整个电站工地的一部分。 就在孟文梅为丈夫的事情奔波时,6月7日,武隆县安监局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何小江对这次事件负主要责任,救人的何建波因“带头在危险性较大的围堰玩耍”负一定责任,围堰建设单位、水电14局未添置安全警示标志,负一定管理责任。 孟说,现在丈夫救人死了,既不算工伤,自己还要承担责任,她觉得不甘心却又无可奈何。 观点交锋: 应该算工伤 本报新闻律师团律师陈昊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有一个关键点,就是它强调“意外”。该事件中,何建波发现险情后主动下水救人,精神可嘉,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属于工伤。 从原因看,何建波、何小江与中铁19局是一种从属的劳动关系,两人之间又是工友关系,何建波救人是为了减少或者挽回单位的损失,即有为单位、为工作考虑的因素在内。这样的情况下,个人认为何建波的行为应算工伤。 不该算工伤 本报新闻律师团律师侯国跃认为,何建波的行为不论在法律还是在法理上都不能算是工伤。赞同当地劳动部门的意见:何的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是在工作时间,不是在工作地点。另外,他的行为也靠不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而何是主动救人。 个人认为,何的家属走工伤鉴定的路是走进了死胡同。其实,她可以从其他的渠道获得补偿:一是他毕竟是在工地上救工友,单位应该从道义上给予补偿;二是家属可以向有关部门确认一下何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如果是,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记者杨波/文 郭娟/制图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