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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救人淹死算不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3:20 重庆晚报

  

工地上救人淹死算不算工伤

  本报讯丈夫下班回家时,在工地上为救一个落水工人而被淹死,这算不算工伤?近段时间来,渝北人孟文梅为这件事苦恼不已。

  孟文梅的丈夫名叫何建波,今年27岁,在建设中的武隆江口银盘电站上班,为中铁
19局机械二队承包部分工程打眼、计量计价工作。据孟文梅介绍,今年5月16日下午,干完当天的工作后,丈夫何建波和工人何小江(也是他的侄儿)回到工棚洗漱换衣。何是当地文复乡的人,当晚7时许,他和同伴一起回家。当他们走到电站围堰附近时,何小江见围堰里有鱼便去抓鱼,谁知不慎滑入深水区。何建波见状连忙下水救人,不料两人都沉入水中,溺水而亡。何建波死后,他的家人托人到劳动部门询问可否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为“工棚就是工人的家。下班离开工棚后属于个人自由活动,不能算工伤”。

  前日,武隆县劳动局一位姓陈的科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告诉记者,这起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十分重视,由安监部门牵头,召集劳动、公安、信访、司法等部门召开了多次协调会,他们的初步意见是这件事不属于工伤范畴。

  陈解释称,何建波的死亡“既不是何的工作时间,也不是何的工作地点,更不是他的工作原因”。另外,围堰离何建波要回家的公路还有100多米的距离,因此也不能算是“下班回家途中”。基于这几个原因,他们才提出了这个意见。不过,陈科长确认围堰是整个电站工地的一部分。

  就在孟文梅为丈夫的事情奔波时,6月7日,武隆县安监局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何小江对这次事件负主要责任,救人的何建波因“带头在危险性较大的围堰玩耍”负一定责任,围堰建设单位、水电14局未添置安全警示标志,负一定管理责任。

  孟说,现在丈夫救人死了,既不算工伤,自己还要承担责任,她觉得不甘心却又无可奈何。

  观点交锋:

  应该算工伤

  本报新闻律师团律师陈昊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有一个关键点,就是它强调“意外”。该事件中,何建波发现险情后主动下水救人,精神可嘉,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属于工伤。

  从原因看,何建波、何小江与中铁19局是一种从属的劳动关系,两人之间又是工友关系,何建波救人是为了减少或者挽回单位的损失,即有为单位、为工作考虑的因素在内。这样的情况下,个人认为何建波的行为应算工伤。

  不该算工伤

  本报新闻律师团律师侯国跃认为,何建波的行为不论在法律还是在法理上都不能算是工伤。赞同当地劳动部门的意见:何的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是在工作时间,不是在工作地点。另外,他的行为也靠不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而何是主动救人。

  个人认为,何的家属走工伤鉴定的路是走进了死胡同。其实,她可以从其他的渠道获得补偿:一是他毕竟是在工地上救工友,单位应该从道义上给予补偿;二是家属可以向有关部门确认一下何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如果是,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记者杨波/文 郭娟/制图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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