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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消费者下周申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7: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用于生活的汽车消费理应受《消法》保护

  昨日记者获悉,消费者朱刚对汽车纠纷不适用《消法》的判决不服,目前正在委托律师起草申诉状,准备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据悉,申诉的时间定在下周之内。四川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春相称,朱刚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可以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据法律,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具体情况转交给成
都中院,对于一些“社会反响大”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再审。另外,消费者还可向省检察院申请,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滕佳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是用于生活,而不是用于生产或营利的汽车消费,都是生活消费,理应受到《消法》保护。在消费者遭遇汽车消费纠纷时,可依据《消法》通过工商、消协,以及法院等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同样发生在成都的事件,法院却有不同判决的现象,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昨日指出,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法官对“法”本身存在主观理解上的差别,这是正常的,也是成文法的一个致命弱点。他认为,诸如汽车消费是否受《消法》保护这类问题涉及诸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很高,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就此作出司法解释,以避免分歧。记者石莉芳实习生邓芳芳

  《买车不算消费?消委要“论理”》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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