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炸弹被判10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7:4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新华社成都6月16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在闹市区引爆炸弹胁迫政法委书记的“2·14”爆炸案,以爆炸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罗志平有期徒刑10年。 罗志平是江油市刑满释放人员。2006年2月14日上午,罗志平为解决自己伤残补偿金一事,携带4枚自制炸弹、两枚土炸弹和恐吓信等物品,在江油市中坝镇解放路水池巷口拦
法院认为,罗志平在上班高峰期人口密集度较大时段,故意引爆自制炸弹,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同时,罗志平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