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毒贩截瘫刑罚执行面临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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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张建如 记者卢志坚) 江苏省无锡市无业人员丁娟(化名)早年吸毒,在他人蛊惑下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并因此先后两次被法院判刑,但因其身体截瘫,两次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05年7月26日凌晨,丁娟在刑期未满的情况下再次涉嫌进行毒品犯罪,她专门租乘一辆桑塔纳轿车赴上海,在一宾馆内以人民币1.5万元,向一新疆人购得重达34克的海洛因。当日中午,丁娟携带所购毒品乘原车返回,至沪宁高速公路无锡东出口处被守候在此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今年2月,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将丁娟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丁娟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购买后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此前,她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运输毒品罪,应依法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4月28日,锡山区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丁娟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丁娟尚有有期徒刑十五年未执行,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了此案的“特殊情况”:今年已45岁的丁娟可谓是“毒道”上的老手,从1997年起开始吸毒,继而以贩养吸,被警方抓获并被判刑两次:1999年8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1年1月30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长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然而,1999年9月,距法院判决仅一个月时间,丁娟就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01年1月30日,丁娟又在法院判决的当天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今年5月28日,锡山区法院审查时发现,丁娟身体截瘫,左下肢肌力0级,感觉减退,生理反射消失,虽然不至于无法行动,但大小便失禁无法自理,不宜收监执行,不得不决定对丁娟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我国刑诉法规定三类人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本案中,丁娟身体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收监确有难度。但身体截瘫并没有阻止她屡屡贩毒,且不思悔改,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人们不禁要问:对于她这种不思悔改的毒贩,就因为身体截瘫,法律就真的就无可奈何? 张建如 卢志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