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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案情复杂”五种情形 明确三种不批准情形重庆:严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张涛 潘强) 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着力解决不当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问题,依法严格审批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以下称“延羁”)案件。今年1月至5月,该院对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3人作出不批准决定,打破了以前“有报即批”的局面,“延羁”人数同比下降25.11%,在促进侦查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但过去检察机关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环节相对比较宽松,一定程度上存在“有报即批”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今年该院采取三条措施,严格规范“延羁”案件审查程序,有效防范了随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的发生。

  一是规范“延羁”案件报送材料,突出审查“延羁”理由。要求报请“延羁”理由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必须说明延长侦查期限的必要性和“延羁”期间收集证据的可能性。

  二是细化刑诉法规定“案情复杂”为五种情形:涉案犯罪嫌疑人在3人以上或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1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多个罪名;案件定性争议大,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需要协调;取证涉及的种类多或需要境外取证;与其他重大要案牵连,且影响重大要案的处理,重大要案尚未侦查终结。

  三是明确三种情形不批准“延羁”:发现不构成犯罪或过失犯罪的,撤销逮捕决定,不批准“延羁”;发现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或同种的将影响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的,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批准“延羁”;属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的,不批准“延羁”。

沈义 张涛 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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