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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厂老板关“家贼”50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16:29 海峡都市报

  N吕士荣/林小明 文/图

  本报讯 揪出“家贼”,竟自行将其“看守”起来,时间长达50个小时。昨日,记者从晋江警方获悉,晋江青阳高霞村一鞋底厂老板,因涉嫌非法拘禁正接受警方调查;两名被其限制人身自由的工人,也因涉嫌盗窃被警方调查。

  据警方介绍,6月13日下午4时许,青阳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家属陈某和罗某两人被工厂老板“拘禁”在四楼员工宿舍内。青阳刑警立即前往该厂,破门而入,将被“拘禁”工人解救出来。

  经初步调查,贵州籍罗某、安徽籍陈某,均是青阳镇高霞村某鞋底厂员工。从6月初开始,其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先后多次盗窃厂里的塑料米共16袋,总价值达4000多元。6月11日中午12时许,两人趁午休时机,再次潜入储藏室,盗得塑料米两袋,被该厂老板张某撞个正着。

  “工人被关在厂里的一个房间,企业主想通过这样的行为,来完成企业‘内贼’的自我调查!”负责该案件的刑侦中队负责人介绍说,在长达50个小时的时间里,这两名工人吃饭、睡觉、上洗手间,都有专人看守。

  “这家企业的行为看起来合理,但不合法。企业主是个法盲!”据警方介绍,此事原本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来调查的,但企业考虑到被盗窃的数额不大,不想让事情扩大,以及整肃厂里的纪律的因素,所以采取了这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行为。

  据悉,按照《刑法》有关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晋江青阳刑侦中队负责人提醒说,在民营企业里,企业员工成分复杂,企业因管理不到位,导致财物失窃,但发现“家贼”后,企业主一定要通过公安机关来处理,千万不能因无知造成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新闻一

  一工人涉嫌偷鞋 挂牌罚站3小时

  N黄继业/林小明/杨清竹 文/图

  本报讯 昨日下午,陈埭镇江头村明益鞋服公司,一工人盗窃两双运动鞋,公司老板没有报警,而是将其挂牌罚站3个小时后才放走。

  昨晚6时30分许,记者在明益鞋服公司门口,碰到该公司一名姓方的女工。她告诉记者,“被抓了挂牌罚站的工人刚刚放走”,她6时多下班经过厂门口时,还在保安室看到那个人低着头站在里面,神情沮丧,脖子上挂着他偷的鞋子和一块牌子。

  该公司一名自称是人事经理的30多岁徐姓男子介绍,这名工人姜某,男,33岁,湖北宜昌人,今年5月5日进厂做工。昨天下午3时多,厂里没人上班。姜某偷了两双运动鞋,想混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老板知道后,就让这名工人脖子上挂上牌子和偷来的两双鞋,牌子上写着“我叫姜××,我是小偷,偷了两双鞋”字样,站在保安室里,直到下午6时多才放了他。

  徐称,整个过程,公司方面并没有报警,“这是为了他好,报警的话他将会更麻烦。”徐说,这也是陈埭一带工厂的普遍做法,目的是为了教训小偷。

  相关新闻二

  一女工涉嫌行窃 被挂“我是小偷”纸牌

  N俞志村/谢向明/林晓英

  本报讯 超市女员工涉嫌盗窃财物,竟被超市主管挂上“我是小偷”的纸牌示众。昨日,南安警方介入调查此事。

  昨晚10时30分许,记者赶到南安石井埭头村永得隆超市时,当事女店员已被其家人领走。据超市老板尤先生介绍,17岁的贵州籍女员工王小花(化名),前天才来超市上班;昨日下午2时许,被发现盗窃超市价值136.5元的项链等物(有监控录像为证),超市要求其交1000元“罚款”;王承认了盗窃行为,但交不出罚款。超市主管便让员工在小花的脖子上挂了一张纸牌,上面写着“我是小偷”,站在超市门口。

  超市主管苏某说,纸牌是他让员工写的,还挂在了王小花的脖子上,挂了五六分钟。

  目击者郭先生说,王小花挂着纸牌站在超市门口时,低着头,不停地哭泣。

  相关案例

  画脸剃头捆手挂牌 女贼被示众

  5月17日,本报曾报道: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美佳购物中心门口,一妇女涉嫌盗窃超市衣物,被超市员工抓获。超市所在社区巡逻队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的巡逻队员竟在该妇女脸上写下“我是小偷”,并剪去其头发,绑上其双手,在其胸前挂上写着“我是小偷”的纸牌,责令其站在超市门口示众达2小时。

  当天,该名巡逻队员被扣发当月工资后予以辞退。

  □律师说法

  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黄文寿律师称,企业老板没有权力拘留工人,厂方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报警。

  黄律师说,按法律规定,公民即使涉嫌犯罪,其人格也不能侮辱。如果厂方对工人的这种侮辱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话,相关人员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被侮辱工人也可因人格权利受侵犯,通过民事诉讼讨公道。

  □法规链接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非法拘禁罪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编后

  “大家都这样做,站一站(或关一关)也就算了”、“这也是为他好,交给警察他的麻烦更大”……这些说法,乍一听,似乎很有道理;但细细一想,就完全不是那个“味”了。

  我们在看一些影视作品时,常常可以看到这样一些场景:大家族的族人犯了族规,或是大户人家的下人犯了家规,封建的族长或家长就会嚷嚷:请族法(或家法)来!

  再来看看今天这组报道,一些企业(或超市)老板的做法,与这一切是何等相似!抓到小偷不报警,擅自处理,剪阴阳头、画脸、捆手、挂牌、站街示众、关“禁闭”……连社区的联防队员也都成为“帮手”。

  为什么此类事件一再发生?“这种事合理不合法”,这句话道出了其深层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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