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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一商家贿赂导游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00:00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黄毅辉通讯员郭跃明)导游带客来消费,商家就暗中给导游一定金额的回扣,这种商业贿赂现象在一些旅行景点似乎已司空见惯。近日,鼓浪屿工商部门对一起导游购物贿赂案做出最终处罚决定,违法商家被没收违法所得约11万元,并被罚款3万元。据悉,这是工商部门在鼓浪屿查处的首例导游收取购物款回扣行为的商业贿赂案。

  今年4月26日中午,鼓浪屿工商所联合旅游质检所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泉州路一家
干果店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店除销售各种干果外,还销售一些没有任何中文标志的“三无”手表及皮包。检查人员在该店当场查获营业记录本8册,其中3册密密麻麻记着二三十个导游的名字、代号及带客购物金额、收受回扣金额。而这些导游按是否有导游证划分为“国导”、“野导”分别造册,“野导”均无名字只冠以“野男”、“野女”。无论“国导”还是“野导”,给予的回扣均按所带客购物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最低10%,最高竟达30%。换言之,假如游客被某导游带至此类场所购买干果或其他商品,将不明不白要多掏10%-30%不等的钱购买一些不合格产品。工商执法人员当场将“三无”手表、皮包及现场查获的8本营业记录全部予以扣留并立案调查。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商业贿赂案件不仅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而且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商家暗中给导游账外回扣的,将被处以1万—20万元的罚款。据查,当事人从2005年3月11日起至2006年4月26日案发时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1662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773元。依据该条款,工商部门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商家3万元罚款。

  记者从厦门市工商局了解到,今年3月份以来,厦门市工商局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至今已立案7件。违法行为涉及药品经营者为销售药品向旅行社、导游进行商业贿赂行为;旅行社、导游收取停车费、人头费、购物款回扣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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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市、区卫生局机关,市属、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在厦医疗机构;对象为上述机构的全体干部职工,包括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工程、设备、药品、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及采购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等。卫生局长和医院院长自然也将接受监督。目前,厦门市卫生局已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公布举报电话:0592-2077898,举报邮箱WS2077898@SOHU.COM;同时还将建立“违规名单”或“行贿人名单”制度,为药械生产厂家、经营企业建立“违规名单”或“行贿人名单”,凡被列入“违规名单”的生产厂家、经营企业,立即停止执行采购合同,并取消该企业两年参加药械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今年11月至12月,厦门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进行通报。(黄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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