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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账两年还了债仍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00:00 东南早报

  他成为全国首个受到“执行警示令”告诫的赖账人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小陈)尽管已经还清了33万余元的债务,林小宁仍因“赖账”被推上了刑事被告席,成为全国首个受到“执行警示令”告诫的赖账人。早报曾以《厦门“老赖”首成刑事被告》为题报道。近日,林小宁因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原来,林小宁是名个体建筑商,挂靠在厦门新艺建造有限公司。1998年12月4日,林小宁以个人名义,将东孚镇侦贸菜篮子基地的山头土方平整工程发包给厦门福发土石方工程公司(简称福发公司)。双方之后发生合同纠纷并闹上法庭,厦门市中院判决林小宁应向福发公司支付33万余元的工程款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林小宁对此置之不理,因为别的公司也欠着他巨额债务。2003年11月14日,福发公司向海沧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沧区法院向林小宁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他在龙海圣林公司价值94.8万元的股份。

  2005年4月,海沧区法院在报纸上刊登催告,但林小宁一直没有出现。随后,法院将案件移交海沧公安分局。2005年9月28日,林小宁在泉州被公安机关抓获。2005年10月12日,林小宁挂靠的厦门新艺建造有限公司代他偿还了33万余元的执行款。

  经法院查明,林小宁在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时,故意隐瞒在龙海圣林公司的股份和每年七八万元的分红,之后还换了电话躲起来,2005年1月,林小宁悄悄把94.8万元的股权转让他人,以致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尽管林小宁所挂靠的公司之后已经帮他还清了33万元的债务,在受审期间,他自己又还付清了近11万元的利息,林小宁仍难逃刑事处罚。海沧区法院认为,林小宁有能力还债不仅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反而隐藏财产,躲避不见,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在近两年时间内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经触犯刑法。

  相关链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十一五”发展规划中规定:“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为载体,将各类执行案件纳入电脑流程管理范围,加强管理、监督、规范,促进执行工作公正高效,及时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官的执行信息与当事人对称;发布被执行人信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促进社会诚信的建立。”

  法院将这个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形象地称为执行“黑名单”,目的就是把全厦门市两级法院的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这个数据库中,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连接,并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赖账者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注册新公司、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从事高消费等活动将受到严格限制。(颜剑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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