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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交通事故赔偿案 未出生胎儿获赔抚育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00:5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近日,太湖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9367.13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外,还赔偿原告李某胎儿抚育费18000元。

  今年3月13日23时许,在合界高速公路200KM+900M处,原告李某的丈夫汪某驾驶一辆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追尾撞上同向行驶的被告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造成
汪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太湖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汪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和汪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安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和刘某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婚孕胎儿抚育费、精神抚慰金及各种费用合计269963.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天安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天安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余额部分由被告刘某赔偿30%,即19367.13元。对于原告要求赔偿婚孕胎儿抚育费问题,虽然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后且出生时为活体的,作为受害人汪某的子女,享有向被告追偿抚育费的权利。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可由被告刘某先行赔付,赔款暂由法院保管,待胎儿出生后且出生时为活体的,由原告李某领回赔款。否则,将赔偿款退回被告刘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姜明本报记者张兆年何保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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