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解聘工会副主席 当事公司被法院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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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02:1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工会是职工自己的组织,职工民主选举出来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就是为维护职工的利益。即使企业对工会主席、副主席有意见,也不能想开除就开除。日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随意解聘工会副主席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令当事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王继忠原系合肥某汽车客运公司职工,双方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3年5月2日止。20
2003年5月因非典的不可抗力因素,该公司下发文件,通知包括王继忠在内的31名在岗员工休假。2003年8月公司制定了《深化人事改革办法》,依照该办法,公司决定免去包括王继忠在内的三名管理人员的职务,并对公司相关管理岗位人员实行公开竞聘上岗。 王继忠在收到该办法后认为没有经过工会及职代会讨论,未参加此次竞聘。同年9月汽车客运公司以王继忠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至今未到单位上班,也没有履行工会副主席职责为由,停发了被告的工资和为其缴纳各项保险。 王继忠不服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005年3月21日,安徽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汽车客运公司赔偿并补偿王继忠各种损失的裁决。 仲裁决定下来后,汽车客运公司不服,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按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依该规定,王继忠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应顺延至2004年6月。 为此,瑶海区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合肥市某汽车客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王继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15.58元;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公司承担。 (马兴忠 肖献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