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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七变化”须书呈环保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02:5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针对建设项目出现实际状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变化的情况,近日四川省环保局提出要求,建设项目一旦发生原则性变化,均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监测工作。

  需要书面报告环保部门的七种原则性变化包括:建设地点变更;产品类型发生变化;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生污染环节者除外);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30%以上);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或发生重大变化(通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者除外);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5年以上。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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