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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丢1407份考生档案 6责任人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05:1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陕西华县招办办公地址搬迁时丢失千余份学籍档案一事,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目前已有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与此同时,华县检察院就当事人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展开调查。

  6月16日,华县县委、县政府同意,华县纪检委、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直接责任人华县招办干事侯育民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招办主任薛渭洛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一定责任的管理微机室的曹宁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一定责任的招办副主任马智科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教育局党委书记王正江和负有领导责任的教育局局长汪明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华县教育局已对招办主任、副主任作出停职检查,深刻反省的决定。

  经调查,2006年2月下旬,华县招办在办公地址搬迁时,将涉及全县7所中学的1407份(此前公布的数字为1596份)高中应届毕业生的学籍档案遗失在原办公地址。直到5月中旬,档案管理人重回原办公地址寻找档案时才发现丢失——新租房主在打扫原招办存放档案的房间时,早已将档案当作废品清理。

  另据华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从报纸上看到学籍档案丢失的消息后,立即派该院渎职侵权科检察员介入调查。

  “目前正在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如果华县招生办有关人员的行为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将尽快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白华伟说。(华商报)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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