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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煤矿超层越界存在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05:21 山西日报

  本报6月17日讯昨天,省政府向全省各市县发出明传电报,要求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生产、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的集中整治行动。

  通知明确了集中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一是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批准矿界及未构筑永久密闭非法生产或建设的矿井。此类矿井由国土资源部门核查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二是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且拒不纠正的矿井。此类矿井由煤炭工业部
门核查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三是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且拒不改正的矿井,由煤炭工业部门核查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四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此类矿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

  通知要求,集中整治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纠上报备案阶段(6月18日-7月5日) 。各煤矿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检查本企业所属矿井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承包转包、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突出问题。第二阶段:验收处理阶段(7月5日-7月31日)。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逐矿组织验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的整改情况进行逐矿验收,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凡发现仍存在本通知要求集中整治的四类问题,一律确定为关闭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的整改情况进行逐矿验收,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凡发现仍存在本通知要求集中整治的四类问题的,一律确定为关闭对象,由市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和控股煤矿由集团公司负责逐矿检查验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国有重点煤矿井田周边小煤矿的集中整治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参加。第三阶段:市级核查验收阶段(8月1日-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辖各县(市、区)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对县(市、区)验收合格矿井的抽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在集中整治行动中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井要逐矿检查,发现有验收不达标、关闭不实或弄虚作假的要责成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处理或实施关闭。第四阶段:省级抽查阶段(8月21日-9月10日)。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市、县的集中整治成果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涉及矿井总数的10%,同时要对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关闭的矿井进行实地核查。检查中发现仍存在本通知要求集中整治的四类问题的煤矿,要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对煤矿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从重处罚,追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五阶段:总结阶段(9月11日-9月20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以集中整治的总体目标为标准进行回顾总结,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组织力量研究制定对策,形成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反弹。

  通知还对集中整治期间

国土资源部门、煤炭工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供电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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