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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 诈骗银行47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05:3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要露滋)内外勾结,伪造虚假企业凭证,骗取银行资金470万。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银行资金案,一审判决张北海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6万元,其同伙胡英华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银行客户经理做内线帮忙伪造凭证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48岁的陕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北海、贺宏安(另案处理)、陕西天海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海公司)会计胡英华,为骗取银行贷款,以给朋友帮忙拉贷款、付高利息为诱饵,诱骗大信公司将200万元资金存入指定的西安市商业银行盐店街支行。后由在西安市商业银行钟楼支行任客户经理的白林做内线,将大信公司开户资料及预留印鉴的印模复印,交给张北海及贺宏安伪造相关资料和印章。

  此后,陈炜持由张北海为其提供伪造大信公司的各种凭证,将大信公司200万元存款证实书变更为定期存款,张北海、陈超、陈炜等人冒充大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胡英华以华美公司会计的名义,持假资料、印鉴、虚拟借款、质押协议,将大信公司资金200万元做质押,以华美公司名义在西安市商业银行钟楼支行贷款190万元。

  借假凭证下挂他人企业套取资金280万

  2004年10月11日,张北海指使华博公司办公室主任晏某到工商银行互助路支行,开立一般账户并办理工商银行网上客户服务中心开户手续。同月21日,张北海又指使晏某在工商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开立一般账户,而后让陈超私刻一枚“工商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公章,张北海操纵制作了虚假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客户证书档案信息等资料,后将上述资料交给刘某。

  刘某与其夫但某完善以上资料后,因但某系工行电子结算中心市场部经理,便违规为张北海办理了“网上银行下挂账户手续”,将人达公司设立在工商银行西影路分理处的账户下挂到华博公司设立在工行互助路支行账户名下,使张北海可对人达公司账户任意进行转账支配。当人达公司资金500万元到账后,张北海让刘某转账失败,张北海便指使晏某同陈超、刘某在银行人员的帮助下解锁,将人达公司账户500万元中的280万余元转入华博公司工行互助路支行账户。

  胡英华与晏某在张北海的授意下,于2004年10月25日将其中235万元转入中行西影路支行华博公司账户,48万元转入天海公司账户。破案后从陈超处追回赃款28万元,从张北海处追回赃款217.59万余元,共计245.59万余元现已发还受害单位,剩余200余万元尚未追回。

  合伙诈骗银行资金5人被判刑

  法院认为,张北海、胡英华、白林、陈超、陈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拉存企业款项,伪造存款企业资料、印鉴并改变企业存款方式,冒充存款企业虚构质押贷款的手段,骗取银行款项。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同时张北海又伙同陈超、胡英华采取私刻存款企业、银行印鉴,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其行为又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判处张北海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6万元;分别判处陈超等人有期徒刑6—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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