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工伤后成清洁工 嫌工资少起诉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07:42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于洋通讯员柳光洪)一工人工伤后被单位安排做清洁工,因工资比以前大为减少,他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日前,綦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工人的诉讼请求。

  工伤后被安排做清洁

  原告罗某系某单位的职工,2003年12月在井下工作时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2005年9月,单位安排罗从事清洁工作,月工资600元。

  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

  罗某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他每月的工资应该是原平均月工资(1588元)的70%。遂以单位所支付的工资低于其应当获得的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从2006年2月起支付不低于受伤前月平均工资1588元的70%,并补发安排工作前的工伤待遇3336.48元,以及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低于原工资70%部分的应得工资256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罗某的诉求后,罗某又向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单位辩称,已经为罗某安排了适当的工作,并按新的工作岗位的薪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綦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级伤残职工,其工资标准不应当低于伤残职工原工资标准的70%,否则,用人单位就可能规避其法定义务,不能实现《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工伤职工的立法目的。綦江县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要单位以受伤前工资的70%的标准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70%的标准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