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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举认定申请 不宜苛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12:54 法制晚报

  善举认定申请 不宜苛责

  据《海峡都市报》6月17日报道,福建南平一位做过多次好事不留名的检察官,为了让儿子能在今后的中考、高考中获得见义勇为的相应加分,一年多来奔波于多个部门,要求延平区见义勇为办公室确认他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机关,包括当初被救助者本人在内的部分公众,都先入为主地将救助者本人置于“不道德”的境地。对此,笔者以为不妥。

  在这起典型案例中,一开始根本就不怀私心的救助者,相比于那些在见义勇为之后,理所当然地享有由此而带来的“好处”的救助者,更具有道德上的可褒扬性。而其事后进行的“好处主张”,不过是寻找其“丢失的权益”,自我降低了其道德优越性而已。

  如果说当事人的义举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那么不论其在什么时间提出认定见义勇为的申请,也不管他是以怎样的目的来提出申请,都不能由此否定当事人因为义举而享有的权利。

  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善举一旦和私利建立起哪怕是一丁点的联系,善举本身就要大打折扣,失去必要的成色,从而沦为受苛责的行为。

  但是,我们已经告别价值一元化的年代,社会进步最为明显的标志之一就是越来越多的人认可了那些夹杂着私利驱动的善举同样属于善举的范畴。

  我们希望有“大公无私”的个体不断涌现,但我们并不苛求“大公有私”的个人。毕竟,在善举能够和私利兼得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残忍地剥夺心怀善念者那些正当的个人利益呢?

  善举是一种社会稀缺资源。任何的制度文明,无论怎样的发达,都只能确保社会最基本的底线不被突破,或者说能够不断地提升公众的道德水准,高于一般人的道德情操,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达到的。社会所能做的,就是呵护善举,而不是让行善举者无所适从。

  既然通过为其子女考试加分来鼓励见义勇为,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去苛责申请认定见义勇为的人呢?

  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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