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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行政侵权背后的简单道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0: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日,“湖南石门老太太滕自英在火车上捡空瓶被拘留”一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6月7日,石门县公安局撤销了对滕自英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派一位副局长和工作人员登门赔礼道歉,同时退还滕自英在拘押期间缴纳的生活费和保证金;6月9日,铁路公安部门也表示处理此事确实存在失误,通过媒体向滕自英一家表示公开道歉。

  时下,公众面对一些行政机关在日常的执法中表现出的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人
身自由的现象颇有议论。对此,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却认为,他们每天面临大量的复杂事件,行政执法实难做到全部公正,此话粗听颇为在理,细细分析并不尽然。其实,把看似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无外乎两种:超越法律权限;怠于履行法律义务,无论哪种都会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其一,行政机关超越法律规定权限,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利益。

  2001年4月27日,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公安局珙泉镇派出所集中清查文化、娱乐场所时,怀疑某歌舞厅服务小姐陶先碧与他人有卖淫嫖娼行为,遂将二人带回派出所留置盘查。28日下午,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对陶先碧讯问的过程中对其头部实施殴打并最终导致其因中枢功能衰竭死亡;

  2004年,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政府为了帮助一家房地产企业搞商贸城开发,出台“株连政策”:要求公职人员负责各自亲属的拆迁工作,如果不能够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拆迁,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被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

  2005年起,陕西省潼关县工商局多次在连霍高速路陕西潼关收费站,强行拦截入境货车,以“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进行罚款,数额一般都在万元以上,且不出具任何凭证。河南省巩义市一车主张建勋,因在过潼关时被工商人员非法罚款2.7万元后,不堪重负,回家后竟服毒自尽……

  上述是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权限侵害公民生命财产权的案例。

  其二,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律义务,消极地“不作为”侵害公民权益。

  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导致171名婴儿出现营养不良综合征,其中因并发症死亡13人;

  2004年7月10日,一场暴雨导致北京交通瘫痪6小时,2000多辆车被淹没;

  2006年5月上旬,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假药“亮菌甲素”导致广东患者用药中毒,截至6月3日,假药已造成10人死亡……

  这一幕幕悲剧背后,固然有不法商人的利欲熏心、自然灾害的不可阻挡,但更有政府的相关安监、质检、工商、市政管理部门疏于管理,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综观这样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件,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没有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甚至没有搞清楚什么是“依法行政”。

  首先,“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手段和方式。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在火车上捡空瓶要被拘留,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威胁”百姓拆迁的权力,也没有确认工商部门可以乱罚款,行政机关就无权这样做,做了就是滥用职权,就是违法。

  其次,“依法行政”要求对于法律明确提出的行政管理职责和义务,有关部门必须履行:安监部门要对安全生产环境和设备予以积极有效地监控;质检部门要对食品、药品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市政管理部门要对公共设施进行常备不懈的维护……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违法。假药、假酒、不合格的食品充斥市场;一场暴雨造成城市交通瘫痪,2000名公民的合法财产由于市政管理部门的疏于管理遭受灭顶之灾……公民用他们合法的财产和无辜的生命为部分不负责任的行政机关一次又一次的渎职行为付出代价。

  法律是复杂的也是简单的,当我们的行政机关在考量行政行为对错之时,法律给了你什么权力是一条,法律规定了你何种义务是另一条。任何一个纷繁复杂的事物都有其内在的简单道理,做人千头万绪,诚信、善良是准则;社会包罗万象,法治、有序是标准;行政执法亦然,记住上述两条,百姓称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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