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警方之外的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暂住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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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1:38 信息时报 | |||||||||
广州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暂住证 除公安执行公务外 时报讯 (记者 何雪华 通讯员 刘火燕 耿海伦) 头发花白的林伯,低头在笔记本上猛抄,原来抄的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事指引。这是记者前日在广州市举办的市、区、街、社区四级出租屋整治咨询活动现场所见。
前日,广州市公安局在活动现场向市民群众发出公开信,表明在出租屋整治攻坚战中,警方将对违反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八大行为实施处罚。除了房东租房登记备案后未签治安责任书,单位雇请无暂住证流动人员,房东将房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三日内不如实登记租客身份证号等要处罚外,公开信明确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流动人员暂住证,否则警方不仅要责令返还证件,还要依据《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