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区法院依法为一销售商挽回了经济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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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1:5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依法为一销售商挽回了经济损失。 原告朱晓平与被告河南省沃尔玛饮料有限公司及济源市宫殿酒业有限公司订立经销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合肥地区的代理经销商,经销被告沃尔玛系列饮料。合同履行中,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沃尔玛”系列产品中的部分样品进行检验,结论均为“该样品不符合标量要求”。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认定原告在合肥市场销售的“沃尔玛”牌部分饮料属质量不合格产品,并对原告作出了没收产品及罚款的处罚。 被罚款后,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计30余万元。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沃尔玛”产品的检验结论以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认定被告向原告所供产品属质量不合格产品。因此,对原告能够证明的损失14万余元,依法判令两被告给予赔偿。 (牛蕾肖献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