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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温“烤”验劳保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2:2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持续的高温天气让大量户外作业的工人难以忍受,相关法律法规对高温作业职工的权益保护却显得软弱无力——

  本报讯(记者肖树臣 通讯员李红 张美娟)6月15日11时,郑州的气温飙升到了37℃。农业路与经三路交叉口一建筑工地,来自新乡的梁峰等五六个工人正忙着用吊车从一辆大卡车上卸钢筋。梁峰告诉记者,他们每天要在十几层高的楼顶上作业。“楼顶上太热了,太
阳正对着晒,不停地喝水还渴得要命。老板只会发些矿泉水和防暑药,但不会涨工资或发补贴。”

  连日来,郑州创下全国气温最高记录。16日,河南省气象台发布高温橙色预警:预计黄河以北和郑州、三门峡、洛阳、许昌、平顶山、驻马店等地区将出现37℃以上的高温天气,有些地区将达到40℃。

  花园路上,几名环卫工人正在打扫卫生。一位张姓环卫女工说,她每天7点上班,到下午1点换班。“要保证路面干净,每天得跑六七个来回,热得难受。”她不住地抹着额头上的汗,脸被太阳晒得通红。

  河南省人民医院急诊科李主任说,高温天气,连续在户外作业,会引起人体不适。特别是高温下急性中暑,会引发脑功能障碍,严重的情况甚至会因为血管和神经调节失常而危及人的生命。

  高温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实在难熬。气温高到多少时企业应当停工?不能停工的工种,是否应该给劳动者高温假和高温费?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

  记者采访了户外高温作业的部分人群和相关政府部门,但没能找到答案。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高温下的劳保监管还是空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处长李喜明说,现在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是1960年制定的。《条例》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模糊规定,而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缺乏操作性。《劳动法》第六章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提到了劳动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但对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来说太笼统”。

  1997年,河南省颁布了《河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条例》中的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转、及时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并对粉尘、毒物、高温、噪声、体力劳动强度等进行检测分级,对事故隐患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须限期进行治理。”

  “这只是对在高温等劳动场合工作的特殊岗位如何采取防护措施,但气温高低和工作场合是两个概念,在气温超高时如何进行劳动保护,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参照。”李喜明说。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一位负责人称,机构改革之后,关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这个职责并没有明确到该部门。关于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怎样进行劳动保护,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一些特殊行业和工种不能放假,能否发放高温费?对此,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1991年,该厅曾下发过夏季防暑的有关规定,但目前各单位夏季对职工补贴多少、高温下是否轮休,一直是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己决定。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的解释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依法获得赔偿。

  河南省总工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政府要发挥规范作用,对从事野外、高空、暴热等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规定气温多少摄氏度以上停工,有的工作可以换到晚上,不能停工的要有时间限制,还要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防热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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